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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498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45號
聲請人
陳月圓

案由

聲請人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於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自聯邦銀行受讓對聲請人之債權,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10月30日90年執丑字第7824號債權憑證所載對聲請人之借款本息、違約金債權新臺幣161萬862元,其中違約金債權係約定按月依比例收取,性質上為民法第12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規定之定期給付債權,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之消滅時效為5年,違約金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却適用民法第12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之規定,引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9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意旨,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語。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憲訴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聲請意旨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間之見解歧異,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45號

聲請人

陳月圓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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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9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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