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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37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暫字第4號
聲請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

案由

聲請人為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聲請駁回。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5134號強制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以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暫字第4號

聲請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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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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