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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50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5號
聲請人
柯丁貴

案由

因竊盜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案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5號

聲請人

柯丁貴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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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3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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