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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94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6號
聲請人
王宏益

案由

聲請人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一罪不二罰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緩刑貳年,關於過失傷害罪不得上訴確定,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惟該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2、至聲請人就肇事逃逸罪部分,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核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是聲請人自不得就此部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6號

聲請人

王宏益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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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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