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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706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與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同法第469條第5款判決言詞辯論公開規定,同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2、聲請人前次聲請,審查庭未命補正,即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第109號裁定不予受理,故再次提出聲請。3、聲請人共有9案繫屬憲法法庭審理中,請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24條規定合併審理等語。 二、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次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1、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9號裁定不受理。2、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均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3、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4、聲請人現繫屬於憲法法庭之數宗案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或聲請審查法規範,俱不相同,尚與憲訴法第24條規定情形不合。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號

聲請人

廖麗綢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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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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