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以釐清本票是否經授權簽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予傳喚調查,又未於判決書說明理由,有理由不備及應調查未調查之違背法令,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予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6號
聲請人
施茱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