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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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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39號

111年審裁字第63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5號聲請人 彭耀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5號
聲請人
彭耀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主文

本件不受理。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等裁定訴訟標的脫漏,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及第77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其餘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爰予以駁回。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5號

聲請人

彭耀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6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6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