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735號
111年審裁字第73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4號
- 聲請人
- 藍謙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上重要之直接審理原則,嚴重牴觸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部分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其中關於上訴不合法部分,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僅得據系爭判決一其餘部分為之,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應以系爭判決二相關部分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一及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違憲之處。
¶4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4號
聲請人
藍謙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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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7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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