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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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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740號

111年審裁字第74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6號聲請人 李建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6號
聲請人
李建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1號刑事判決,適用違法取得之證據,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4四、惟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警察取證合法與否之問題,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得以該證據作為裁判依據,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5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6號

聲請人

李建逸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7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4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