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726號
111年審裁字第72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95號
- 聲請人
- 鍾政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29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7條、第410條…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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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29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7條、第410條、第412條、第41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檢察官附命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3次、檢驗並未完成戒癮治療期程、無正當理由不遵守追蹤輔導及不定期尿液檢驗,而為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檢察官並聲請觀察、勒戒,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29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准許。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未審酌個案情況特殊,且拖延時日始准閱卷,並於閱卷後未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扣除假日後僅2天即下裁定,致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7條、第410條、第412條、第41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之救濟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均顯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聽審權、訴訟權陳述意見權及辯護權等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95號
聲請人
鍾政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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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7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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