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審裁字第780號

111年審裁字第78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1號聲請人 薛鳳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1號
聲請人
薛鳳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原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許柄文、92年度偵續鍾雅蘭、93年度偵續一張春暉、95年度偵續二宋文宏、96年度上聲議顏大和(下併稱系爭文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醫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違反平等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關於持系爭文書聲請部分:

3(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4(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以聲請之系爭文書並非裁判,依前揭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

5三、關於持系爭判決一至三聲請部分:

6(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7(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8(三)經查:系爭判決三係於98年1月8日作成,系爭判決二及三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依系爭判決二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9四、末依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但訴 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為律師,若非律師則應具有同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雖委任訴外人李福民為訴訟代理人,然係以李福民為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為由,有聲請人於111年9月24日出具之委任書在卷可稽;而依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須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始得委任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並非前揭條文所指之公法人、機關或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是聲請人委任訴外人李福民為其訴訟代理人,與上開規定有所未合,附此敘明。

10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1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2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1號

聲請人

薛鳳麗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78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00 字 · 1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