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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802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5號
聲請人
江鉅星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單憑主觀猜測形成心證而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判處聲請人罪刑,牴觸憲法第11條之言論保障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保障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此部分,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5號

聲請人

江鉅星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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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2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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