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02號
111年審裁字第80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5號
- 聲請人
- 江鉅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單憑主觀猜測形成心證而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判處聲請人罪刑,牴觸憲法第11條之言論保障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保障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此部分,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5號
聲請人
江鉅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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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0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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