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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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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36號

111年審裁字第63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11號聲請人 A01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11號
聲請人
A01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因刑事案件告訴人以婚姻詐騙才會與未成年之告訴人為性行為,此實際上係告訴人預謀陷害聲請人並侵害聲請人之性自主基本權,而非聲請人犯罪。刑事法院基於告訴人之虛偽證詞、聲請人未與告訴人和解與不認罪而判決聲請人有罪,認事用法均有錯誤,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與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復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5月16日作成正本,聲請人並曾於108年9月11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 8月28日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8年9月11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11號

聲請人

A01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63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