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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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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847號

111年審裁字第84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60號聲請人 林秀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60號
聲請人
林秀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第131號、第172號(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未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給予觀察、勒戒之機會,逕以論罪科刑,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7號刑事判決以販賣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為法所不許,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於111年6月2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又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且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60號

聲請人

林秀龍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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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84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