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47號
111年審裁字第84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2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60號
- 聲請人
- 林秀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第131號、第172號(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未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給予觀察、勒戒之機會,逕以論罪科刑,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7號刑事判決以販賣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為法所不許,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於111年6月2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又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且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60號
聲請人
林秀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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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4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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