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26號
111年審裁字第82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13號
- 聲請人
- 楊鯤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7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3項、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稱系爭規定應予違憲宣告並限期修正,並無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應不予受理。
¶4四、至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系爭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13號
聲請人
楊鯤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