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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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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850號

111年審裁字第85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27號聲請人 陳嘉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27號
聲請人
陳嘉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27號

聲請人

陳嘉文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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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85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4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