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9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審裁字第870號

111年審裁字第87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9號聲請人 張家熒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9號
聲請人
張家熒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0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同意前審法院以未臻明確之標準,權衡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並就聲請人有罪與否之認定,漠視無罪推定原則、不證己罪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法則等,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訴訟權、受公平審判權及隱私權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一裁判見解,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9號

聲請人

張家熒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8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