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70號
111年審裁字第87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9號
- 聲請人
- 張家熒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0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同意前審法院以未臻明確之標準,權衡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並就聲請人有罪與否之認定,漠視無罪推定原則、不證己罪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法則等,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訴訟權、受公平審判權及隱私權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一裁判見解,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9號
聲請人
張家熒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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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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