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84號
111年審裁字第88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77號
- 聲請人
- 顧書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發布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發布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違憲,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發布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禁止確診者於111年11月26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案投票,侵害其身為利害關係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之參政權。又本件情況緊急,憲法法庭應依法為准許投票之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非上開憲訴法規定所稱之法規範或裁判,聲請人亦未因該計畫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77號
聲請人
顧書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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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8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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