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60號
111年審裁字第86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17號
- 聲請人
- 謝憲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35號民事判決,率認相對人並無揭露非屬付費購買之網路遊戲機會中獎商品機率之契約義務,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認上訴無理由,以上開判決駁回之,該判決不得上訴,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是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為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5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17號
聲請人
謝憲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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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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