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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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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958號

111年審裁字第95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3號聲請人 林大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3號
聲請人
林大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0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暨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見解(下稱系爭大法庭裁定見解),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3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系爭解釋部分:

4(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同條第2項所規定之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而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3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另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

5(二)經查:1.系爭大法庭裁定見解並非憲法訴訟法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法規範,與系爭解釋所解釋之法規範即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均無涉;且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係何法規範有違憲疑義;是其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系爭解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

6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8(二)經查: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

9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3號

聲請人

林大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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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9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90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