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946號
111年審裁字第94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890號
- 聲請人
- 詹清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6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47號刑事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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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6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47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及實質援用之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先後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0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其中1次犯行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另1次犯行部分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發回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並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18.14公克共2包,該部分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一及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實質援用之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同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6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及三提起上訴,系爭判決一部分,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有關部分為確定終局判決;至系爭判決三部分,經系爭判決四以上訴不合法確定,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確定終局判決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依上揭規定,均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90號
聲請人
詹清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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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94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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