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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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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904號

111年審裁字第90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0號聲請人 莊清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0號
聲請人
莊清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更一字第2號刑事補償決定書(下稱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1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聲請覆審,經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覆字第63號覆審決定書將原決定撤銷發回,復由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聲請人依法仍得就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聲請覆審,卻未聲請覆審而告確定,是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0號

聲請人

莊清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9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