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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003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1號
聲請人
董元林等5人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66號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2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236號解釋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66號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因文義未明的法律與過於寬鬆之實務見解致濫行徵收,牴觸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23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等語。 二、查聲請人不服高雄市政府104年8月11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404423000號函,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及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四、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五、關於補充解釋部分 按聲請憲法法庭為補充之判決,而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系爭解釋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核聲請意旨,聲請人僅泛稱系爭解釋文義易引人誤解,尚難認其已具體敘明系爭解釋有何補充之必要,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1號

聲請人

董元林等5人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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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0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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