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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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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099號

111年審裁字第109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9號聲請人 黃雅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9號
聲請人
黃雅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背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與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並予以廢棄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關於系爭規定所持之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基本權利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9號

聲請人

黃雅妧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0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