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084號
111年審裁字第108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4號
- 聲請人
- 黃川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未確實調查律師提供之偽證,且不遵守建築技術規則第60條及民法第184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侵害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高雄市政府放縱不處理,應負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責任。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收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審查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4號
聲請人
黃川庭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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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08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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