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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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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103號

111年審裁字第110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43號聲請人 李志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43號
聲請人
李志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違反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等規定發布通緝,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違反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等規定發布通緝,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在第一次開庭時沒有出庭,而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違反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等法定應有程序發布通緝,因此被持槍員警帶回歸案並有多間派出所員警打電話給聲請人,嚴重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等語。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指出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43號

聲請人

李志鴻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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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1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