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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124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51號
聲請人
莊清安

案由

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經查聲請人業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且仍於審理中,並未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51號

聲請人

莊清安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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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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