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033號
111年審裁字第103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葉澤椿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15條生存權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第三審審判不適用強制辯護,及同法第38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不當剝奪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基本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一、二、三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69號
聲請人
葉澤椿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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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0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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