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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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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041號

111年審裁字第104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1號聲請人 康肇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1號
聲請人
康肇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規定(俗稱排富條款)以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作為審核幼兒學費補助之標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實質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二)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所稱最近1年係指申請期間年度之前1年度,以非當年度不對稱之經濟狀態來涵攝作為給付行政依據之見解,違反憲法第7條實質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應受違憲宣告,確定終局判決應廢棄發回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屬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1號

聲請人

康肇中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04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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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