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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088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50號
聲請人
彭恢華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選偵字第6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未依法移轉管轄適時審判,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50號

聲請人

彭恢華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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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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