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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086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4號
聲請人
簡福俊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尚嫌情輕法重而罪責不相當,是系爭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人身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就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3、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4號

聲請人

簡福俊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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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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