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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136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6號
聲請人
葉國煒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實質適用且有重要關聯之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二),不分情節輕重均處以重刑,且強迫被告積極自白入罪於己,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6號

聲請人

葉國煒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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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1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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