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196號
111年審裁字第119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3號
- 聲請人
- 江信義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繼續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繼續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開庭審理時,對該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案件撤回上訴,然該撤回之意思表示係遭其辯護人強迫及不當誘導所致,其聲請繼續審判,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其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359條規定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正審判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已具體敘明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3號
聲請人
江信義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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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1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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