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111年審裁字第1218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9號
聲請人
彭耀華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9號

聲請人

彭耀華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36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1年審裁字第1218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