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249號
111年審裁字第124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91號
- 聲請人
- 楊正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83年度台覆字第5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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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83年度台覆字第5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最高法院83年台覆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22,000元而告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性,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等語。
¶2二、查臺灣高等法院於作出82年度上訴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後,依職權送請最高法院覆判,經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同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6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91號
聲請人
楊正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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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24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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