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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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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統裁字第7號

111年統裁字第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統字第5號聲請人 簡詠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統字第5號
聲請人
簡詠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40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52號、第516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爰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統字第5號

聲請人

簡詠翰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8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統裁字第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