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統裁字第7號
111年統裁字第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統字第5號
- 聲請人
- 簡詠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40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52號、第516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爰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統字第5號
聲請人
簡詠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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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統裁字第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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