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310號
111年審裁字第131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9號
- 聲請人
- 葉方叡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對憲法法庭111年黨裁字第1號裁定聲明不服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對憲法法庭111年黨裁字第1號裁定聲明不服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經憲法法庭111年黨裁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然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77條規定欠缺人民聲請之要件及政黨法欠缺相關法制,顯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剝奪司法機關之權力核心。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39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有明文。
¶3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9號
聲請人
葉方叡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3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