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418號
111年審裁字第141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93號
- 聲請人
- 顏子晴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監獄方僅要求入監服刑之女性受刑人,必須簽署切結書承諾戒菸,違反個人意願,亦不符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93號
聲請人
顏子晴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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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4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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