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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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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429號

111年審裁字第142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66號聲請人 王仁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66號
聲請人
王仁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28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起訴書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66號

聲請人

王仁豐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4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