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427號
111年審裁字第142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5號
- 聲請人
- 黃榮俊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以其勾選不聲請定應執行刑為由,否准其事後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下依序稱系爭裁定一及二)以同一理由駁回其聲請,致其刑期過高,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憲法法庭撤銷原裁定等語。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得就系爭裁定一提起再抗告、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卻均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一及二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故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5號
聲請人
黃榮俊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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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42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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