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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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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396號

111年審裁字第139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062號聲請人 黃靖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062號
聲請人
黃靖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3次,每次均2公克、售價均新臺幣9,000元,卻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依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分別宣告有期徒刑7年10月。後又再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1次,共3包,總淨重20.66公克,未完成交易即為警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依系爭規定判處未遂,宣告有期徒刑8年6月。聲請人認系爭規定雖曾經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合憲,然其以死刑及無期徒刑為法定本刑,不分情節輕重,構成過苛處罰,致罪刑不相當,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關於系爭判決一部分

3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並未依法提起上訴,其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三、關於系爭判決二部分

6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並未提出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7按人民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8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10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062號

聲請人

黃靖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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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3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01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