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第1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違反證據法則,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8條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08號
聲請人
劉俊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