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43號
112年審裁字第4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83號
- 聲請人
- 林正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6年4月,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等語。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惟聲請人逾法定5日之抗告期間,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狀,不得視為抗告期間之合法抗告,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裁定非屬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83號
聲請人
林正雄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4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