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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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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1號

112年審裁字第7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10號聲請人 楊仁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10號
聲請人
楊仁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2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2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6次,每次新臺幣500元、800元或1000元,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03號刑事判決撤銷部分原判決並駁回其餘上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認聲請人對於其中5罪未提出上訴理由,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對於其中1罪難謂已具體指摘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就其中5罪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上訴理由,未用盡審級救濟,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就其中1罪部分,已用盡審級救濟,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次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再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且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10號

聲請人

楊仁豪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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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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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7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