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7號
112年審裁字第9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67號
- 聲請人
- 張義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69條、第496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民法第5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提起一部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以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另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4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67號
聲請人
張義宏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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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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