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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8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0號
聲請人
蕭明岳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變更解釋等語。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業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復查,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0號

聲請人

蕭明岳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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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3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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