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14號
112年審裁字第11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03號
- 聲請人
- 鐘文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857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34號刑事裁定駁回,認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03號
聲請人
鐘文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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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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