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3號
112年審裁字第13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2號
- 聲請人
- 黃癸霖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個案犯罪情節輕重,一律予以褫奪公權之宣告,對於聲請人之公務員身分及因其身分得享有之退休金請求權造成嚴重影響,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8條服公職權及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且確定終局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應併受違憲宣告,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係於確定終局判決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且系爭規定亦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合先敘明。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2號
聲請人
黃癸霖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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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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