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4號
112年審裁字第19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19號
- 聲請人
- 廖家慶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4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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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4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終止與相對人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契約關係,並訴請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等,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4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以其未被相對人規定工作時數、不得請他人銷售相對人商品、未曾被打考績、記過或記功,及其自負業務風險、並未為相對人提供勞務,以及未領有相對人員工識別證、獨立作業、未執行相對人行政事務、未享有其他員工福利等為由,認定兩造間並不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兩造間之契約非屬勞動基準法之僱傭勞動契約,而係屬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漏植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之承攬契約,從而駁回請求。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背憲法要求應保護勞工之本旨,恣意判斷,完全違反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侵害聲請人應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19號
聲請人
廖家慶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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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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