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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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223號
112年審裁字第22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64號
- 聲請人
- 黃理涵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中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系爭判決一至三係依聲請人所載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688號檢察官起訴書提起公訴後所為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3三、經查:
¶4(一)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一至三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5(二)關於系爭裁定部分: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從而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6(三)關於系爭判決一至三部分:
¶71.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將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予以駁回,聲請人就此部分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82.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
¶9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64號
聲請人
黃理涵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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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2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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